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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区分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量:145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都发生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诸多相似性,在实务中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理清二者之间的不同,对于判断罪与非罪、准确打击犯罪、化解经济纠纷至关重要。

  一、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合同诈骗罪触犯刑法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刑事处罚。合同欺诈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被撤销甚至合同无效,当事人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差异

  1)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有五种法定表现形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合同欺诈构成要件

  合同欺诈涉及民事领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常常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瑕疵、功效、质量等或对合同标的物做虚假、引人误解的说明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或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尤其是行为人没有合同诈骗罪五种法定行为之一。

  3)二者区分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表现形式相似,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假借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没有准备履行合同的意图;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于使用欺骗手段与他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特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谋取利益,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其二,合同欺诈罪中行为人通常没有基本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而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约定义务,此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无履行能力但订立合同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但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并获利。

  通过以上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相互交织,正确理解二者的不同之处,辩证地分析合同纠纷,才能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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