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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如何实现

作者:陈龙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7-26 13:54 浏览量:1928

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如何实现

重庆律师  陈龙桥

2021年7月23日

 

摘要: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在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依法设立,但从居住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仍然应当进行居住权登记;以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受遗赠人应当在遗嘱生效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设立的居住权,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设立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一种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按照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以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明确规定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才设立,意味着只签订居住权合同,而不进行居住权登记,即使居住权合同有效,也并不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这里规定的是参照适用,而不是完全适用,因为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除了要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外,还需要适用民法典有关遗嘱和继承的规定。按照遗嘱和继承的相关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在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权就已经依法设立了,也就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之设立本身是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那么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是否有必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呢?从保护居住权的角度出发,还是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虽然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不需要登记就已经设立了,但因为如果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其他人是不知道该房屋上设立有居住权的。如果房屋产权人将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售,在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后,未登记的居住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进行了居住权登记,就不存在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产权的可能性,居住权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两类,一类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另一类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这类遗嘱的性质是用遗嘱方式将财产赠与给非法定继承人,这类遗嘱对象的法律称谓是受遗赠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但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如果是以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受遗赠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向遗产管理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等提出接受遗赠设立居住权的请求;超过六十日未提出的,按照法律规定,就视为受遗赠人已经放弃以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了。同时在提出受遗赠的请求后,还应当及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否则受遗赠人的居住权仍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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