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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作者:黄海林  更新时间 : 2021-07-19  浏览量:158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内容由黄海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海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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