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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为工伤情形

作者:黄海林  更新时间 : 2021-06-23  浏览量:110

依据《工伤认定保险条例》规定总结以下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种情形按照《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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