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
汪正楼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1330-284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京律师 > 浦口区律师 > 汪正楼律师 > 律师文集

民法典与劳动法,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21-06-21  浏览量:836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  析】
以上两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是职务侵权,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应当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与法人执行职务一样,也是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也是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职务侵权需要符合两个要素:
一是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包括对第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
二是该侵权行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与执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二、在追偿上有什么不同?
1、追偿依据不同
在追偿依据上,对于法定代表人,条文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法人的追偿必须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这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追偿的法律规定。
这是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要想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就要在法人章程中作出规定,这就体现出法人章程的重要性。
在追偿依据上,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条文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追偿并没有规定要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进行追偿。
2、过错要求不同
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只要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便是一般过失,在有法律或章程规定时,对内也要承担责任,法人可以向其追偿。
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对内承担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只是一般过失,则无需对内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与普通工作人员不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职权要远远大于普通工作人员,其劳动报酬远远高于普通工作人员,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在过错程度上二者应当有所区别。
三、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上有哪些特别义务?
公司作为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用人单位,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上两条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所列禁止行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管同样适用以上两条的规定。


以上内容由汪正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正楼律师咨询。

汪正楼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手  机:139-1330-284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