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戴允丝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1631-8024

接听时间:00:00:00-23:59: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广州律师 > 天河区律师 > 戴允丝律师 > 律师文集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数罪非与非罪的界限(具典型成功案例辩护团队)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21-06-19  浏览量:203

欢迎咨询专业刑事纠纷戴允丝律师,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

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的界限

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主要区别是,前者特指在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过程中偷逃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而后者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行为。

以上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以及“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


以上内容由戴允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允丝律师咨询。

戴允丝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手  机:134-1631-8024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0:00:00-23: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