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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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其中不乏已经承包到户的农用地。土地被征,国家将依法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直接补到失地农业人口,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到所有权人,操作清晰。然而,土地补偿费一般是直接打到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分配、分配多少?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定论,因此是很多失地村民关心的问题。

  不少地方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将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集体自然资源的收益,对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以笔者承办的廊坊市新机场建设项目三承包农户不服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为例:

  2016年,廊坊市新机场建设项目指挥部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中规定的区片价补偿标准,按照每亩地115000元向三承包农户所在的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53119650元。村委会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分案,先对被征地村民30年延包土地剩余年限进行补偿,扣除前述剩余年限补偿款后的全部金额,再作为村民集体福利平均分配。

  实际上,上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合法性不足,并侵犯了承包农户的权益:

  首先,就承包地而言,80%应当补偿到被征地村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但是,如果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分配问题具体作出规定,应当适用地方性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明确,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或未发包、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其次,剩余年限补偿制度并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只有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才存在剩余年限补偿问题,而作为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并不存在剩余年限补偿制度。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承包地土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主要看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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