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量:345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国有土地出让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但如起诉前获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未获得追加,法院认定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投资工业项目合同书》、《投资工业项目<英德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书>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法律效力问题。据《投资工业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法院认定其为整体构成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本案中,合同约定粤某公司、德某公司、英某管委会三方一致同意该项目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给粤某公司,粤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成为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该约定可以看出,《投资工业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一份非正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正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经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因此,德某公司及英某管委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规定,法院认定《投资工业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由于《投资工业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均无效,德某公司据合同收取的款项(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425万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给粤某公司,对此德某公司无异议。对于粤某公司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庭审时德某公司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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