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于2003年,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2019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入法”。人民监督员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