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南沙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案件律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量:103

广州多年前买地建厂房一直未建,现在建房却被认定违建,转让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情况复杂,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仅提供一则判例供参考。王某2003年与某公司买地一块,当时付清全款,却一直未建设。2017年刚开始建设,就被认定为违建拆除。王某遂起诉返还购地款和利息,并赔偿建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仅需返还购地款,利息和建房损失赔偿都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诉讼中,法院依法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调查案涉土地的土地性质及权属信息,该局回函称未查询到该地块的土地登记信息(包括国有、集体)。

法院认为:王某与狮某公司之间签订的《代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因案涉地块规划问题,王某与狮某公司之间的《代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因此案涉合同应解除为宜。

《代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除,其原因不能归因于王某或狮某公司,因此王某主张狮某公司返还土地转让款12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解除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因于王某及狮某公司,故王某主张狮某公司向其赔偿其支付的125万元转让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代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应在狮某公司移交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始动工建设,若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狮某公司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王某一直未进行动工建设,而直到2017年,王某在未经合法规划报建的情况下开始建造建筑物,并最终被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其所建造的建筑物被拆除,因此王某应自行承担其违法建筑被拆除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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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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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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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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