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如何区分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量:54

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最后签订的书面材料进行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了多份借条,最后签订的一份虽然是合作协议,但协议并未将涉案款项的性质由借款变更为投资款。最终法院认定款项为借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谢某依据涉案《借条》和《项目招生合作协议》主张涉案款项为其出借给汪某和植某的借款。汪某则依据《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主张涉案款项为谢某投资到合作项目的投资款。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1月27日、2016年12月30日,汪某、植某向谢某出具三份《借条》,三份《借条》载明汪某与植某共同向谢某借50000元、50000元、150000元,汪某、植某均在三份《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2016年12月26日,植某向谢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汪某与植某向谢某借50000元,植某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汪某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但汪某对于该《借条》载明的内容以及收到该款项无异议。2017年2月1日,谢某、汪某、植某共同签订《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各方就合作经营事项进行约定。根据双方的主张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涉案款项为借款,理由如下:第一,汪某、植某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向谢某出具四份《借条》,四份《借条》均明确载明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第二,出具《借条》之后,谢某、汪某、植某签订《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虽然在签订《借条》之后签署,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并未将涉案款项的性质由借款变更为投资款。第三,汪某确认汪某、植某将合作项目赚取的利润先用于向谢某清偿涉案款项,再进行利润分配。若涉案款项为投资款,则各方可直接分配利润,无需在清偿涉案款项之后再分配利润,该利润的分配方式亦印证涉案款项为借款而不是投资款。综上,谢某称涉案款项为借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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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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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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