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继承纠纷超过20年还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超过20年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即使法院受理案件,原告也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房产为梁某某与钟某某于解放前修建,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梁某某于1998年1月8日去世且未留下遗嘱,其关于涉案房产的份额于其死亡后应作为遗产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但各继承人均未就该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现距离梁某某去世已超过22年,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梁某1不得就梁某某所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继承再提起诉讼,即其就该部分涉案房产份额的继承已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