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建议起诉之前咨询律师,避免输了官司又伤了兄弟之情。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杨1与杨2均系赤坭镇珊某村第一经济社村民,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协议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杨1与杨2于2019年9月3日在签订的协议书中确认,杨1于2006年3月11日以5000元向杨2转让宅基地用于建房。该协议内容明确,依通常文义即系指杨1于2006年3月11日已向杨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已收付转让价款5000元。村民委员会证明杨2于2007年1月已建成住宅。杨2自2006年起已在上述宅基地上施工建设住宅且使用至今,已超过十四年,杨1至今才主张没有转让宅基地以及没有收取转让价款,既不合理,也与其在协议书中确认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杨1与杨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协议已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杨1与杨2系亲兄弟,从事民事活动,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亦应当顾及和维系兄弟亲情,关注彼此关切,相互协商,善意解决争端。判决驳回杨一要且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