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儿子在父亲的宅基地上建房,征收补偿款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土地的补偿款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的补偿款归房屋建造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夫妻的,儿子在上面建了房子。后征地拆迁,儿子与拆迁办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屋的补偿款,父亲不服要求自己领。后法院认为房屋是儿子建的,且儿子只是领取了房屋的补偿款,并未领取土地的补偿款,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罗1要求确认编号为00××70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罗1,并请求确认征收上述房屋的补偿款应由其享有的请求。首先,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向法院重新出具的《关于罗1和罗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中房屋有关情况的复函》所载明“宁西街湖中村河背社有两栋房子登记土地使用者为罗1,经核查该两栋房屋均已被征收,其中……房屋2,房屋测量编号为HZ-222-1,已于2019年7月29日由湖中村河背合作社村民罗2(罗1其中一个儿子)签署《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超视堺330米范围内)》(合同编号:增开村庄搬迁永宁[2019]296号),并已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到罗2的银行账户中。根据《关于罗1和罗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有关情况的复函》中提供的二调权属数据,经核实,土地证号为增集建(1990)字第0018806号和房屋测量编号为HZ-222-1块土地”的认定,HZ-222-1房屋所在的土地证号为增集建(1990)字第00188**与罗1主张的编号为00××70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不同。因此,罗1在本案中依据00××70编号的土地权属证书主张权利,显然依据不足。其次,根据罗1自认,其认为编号为00××70的土地上的房屋对应的是测量编号为HZ-222-1的房屋。而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向法院重新出具的《关于罗1和罗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中房屋有关情况的复函》可知,虽然房屋2即房屋测量编号为HZ-222-1的土地登记者为罗1,但是上述复函已表明上述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为罗2。根据该复函后附的《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超视堺330米范围内)》(合同编号:增开村庄搬迁永宁[2019]296号)载明的补偿内容并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款项。且罗1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补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是由其建造的。综上,法院对罗1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