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天河区宅基地确权问题咨询律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46

广州宅基地房有转卖的情况下,起诉合同无效后需追加其他买家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应追加其他买家为第三人,如同意在本案中解决赔偿的,就一并解决。如不同意的,就准许其另案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是这样认为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程序问题。黄某、廖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尚未交还给袁地主的四部分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如何取得房屋没有全面查清,也没有追加与各实际占有人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关主体参与诉讼,剥夺其对合同效力提出意见的程序性权利,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对此本院认为,袁地主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其请求权兼有债权性质的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和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两种属性。基于合同关系的返还请求权,袁地主可请求其合同相对人返还;基于物权性质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袁地主可请求房屋的实际占有人返还。根据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行为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且双方负有的返还义务互为对待给付,原则上应当同时返还。因此,在一方起诉请求确认或抗辩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尽量向对方当事人主动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对待给付的相应诉讼请求。在原物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之间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一并查明实际占有人取得占有的原因事实,并询问或告知其在本案中一并提出相应的返还对价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袁地主的请求及审理需要将合同相对人黄某及其代理人廖某以及房屋实际占有人潘某等列为本案当事人,并对袁地主与黄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潘某等实际占有房屋的原因等基本事实进行了查明,在着重审理并支持袁地主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没有向其他当事人释明在本案一并处理对价返还或损失赔偿问题,严格来说,确有不妥之处。黄某、廖某关于本案处理程序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本院对于两上诉人要求发回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首先,一审判决各实际占有人将房屋返还给袁地主,实际占有人潘某、胡某、沈某、王某没有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亦不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其占有部分的对待返还问题。其次,本案涉及整栋房屋的返还,由多个主体分别占有。未返还部分的各实际占有人与袁地主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部分占有人与黄某也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如一并处理所有返还义务人的对待给付问题,可能需要将各部分房屋占有转移各中间环节的主体一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导致案件处理过于复杂,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各实际占有人分别通过另行起诉或协商等方式,各自理清与其合同相对人及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应更加有利于纠纷解决。因此,本案无需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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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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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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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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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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