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有的支持拆除,有的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支持拆除。具体案件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拆除其搭建的涉案房屋主卧外围阳台。王某主张双方已就涉案阳台的划分达成协议,涉案的区域属于王某的专属使用和管理的范围,无需拆除。对此,本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协调同意书》,内容为当事人对公共平台日常使用进行的约定,未约定涉案阳台区域由王某专属使用和管理,蔡某亦未在该同意书中承诺无需王某拆除,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同意书签订的前提系蔡某作出了相关承诺。故此,王某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王某还主张其搭建涉案阳台,未对蔡某构成妨碍,故无需拆除,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王某搭建涉案阳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搭建,该事实清楚。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亦早于2013年10月30日即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扩建部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次,王某违法搭建涉案阳台,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蔡某主张其作为相邻方受到妨碍,在空气质量、住宅隐私、噪音隔间等方面受到影响,具有高度盖然性。且蔡某提交了相应照片、户型改造对比图、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定王某违法搭建涉案阳台,对蔡某构成妨碍,。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作为蔡某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涉案阳台的违法扩建给蔡某的生活造成了妨碍,其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拆除涉案阳台的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