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宅基地房价值评估时,需要案件双方都到场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量:96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但程序轻微瑕疵可纠正,不一定就影响评估结果。如下面这个宅基地房合建纠纷中,出资人评估时未到场,评估公司致歉并表示可再次前往评估,最终仍未改变评估结果。

判决书节选:

诉讼中,卢出资人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第三层、四层、五楼半层宅基地使用权的区位楼面价和上盖建筑物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广州某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卢出资人的申请内容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涉案房屋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四层半)在评估基准日的房地产价值为441308元(178633元+176819元+85856元),该价值涵盖区位楼面价189466元及上盖建筑物现值251842元。吴出地人认可该评估结论,卢出资人则认为评估单价过低,与市场情况严重不符,与邻近宅基地房屋的评估结论差距较大,并指出评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现场勘验之日并未会同卢出资人一同前往。针对卢出资人的异议,评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复函,答复2020年3月31日现场勘验之日确未会同卢出资人一起勘查,遂致电卢出资人予以致歉,卢出资人表示理解并提供了涉案标的室内相片,上述情况并不影响本次评估结果。

针对卢出资人提出的评估师资质问题,评估公司答复资质材料将附于正式的评估报告书中。针对卢出资人提出的评估单价过低与市场情况不符,且法院于另案中委托评估邻近的宅基地房屋达到每平方米4097元的异议,评估公司答复评估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估价对象房地产(宅基地及上盖物)未来的租金增长因素,不存在与市场情况严重不符之说,且卢出资人主张的房屋增值因素主要体现在区位价值中,而上盖物则会因使用而造成实体性、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

卢出资人于2020年6月8日庭审中申请法院组织评估公司及吴出地人和卢出资人双方重新勘查现场,评估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会同双方复勘现场,并于6月12日函复一审法院:我公司评估专业技术小组根据现场复勘情况,经比对2020年3月31日卢出资人方提供的室内相片,较为吻合。故无需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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