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番禺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争议问律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量:82

广州父母去世20多年了,还能起诉分割其名下宅基地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非常容易败诉,即使宅基地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因为法律不保护惰于行使权利者,从维护法律关系及社会生活的稳定性考虑,法院也更倾向于维持现状,谁起诉就驳回谁。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还登记在父母名下,但一直是三儿子在住。其他继承人20多年无异议,现在才起诉分割。一审法院确认其他继承人有份额,二审法院认为原告20多年无异议,现在如改变现状不利于社会稳定,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很有参考性,更是此类案件将来判决的发展方向。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本案中,一审时陈四女、陈五儿先诉请由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龙母名下的位于白云区××村的宅基地房屋,诉讼中又变更诉讼请求为本案当事人各占有涉案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鉴于陈四女、陈五儿诉讼标的指向均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应为继承纠纷,而非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查实,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继承人龙母,地上房屋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于1995年5月16日死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的二十余年期间,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从未主张行使继承权,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及使用现状亦未提出过异议。法律不保护惰于行使权利者。从维护法律关系及社会生活的稳定性考虑,根据继承法上述规定,本院认为,陈四女、陈五儿无权主张对涉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陈三儿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五继承人各占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陈三儿主张的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问题,因该口头遗嘱是否存在及其效力如何,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作评价。改判驳回陈四女、陈五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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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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