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市黄埔区的宅基地怎么申请确权法律咨询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量:455

广州父母出地,子女出资建房,算遗嘱还是什么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算遗赠扶养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和子女签订《立据书》,约定父母出地,子女出资建房,建好后一二层归父母,三四五层归子女,父母去世后房子全部归子女。后母亲去世后父亲又立了《遗嘱》,将房子给其他子女,最终法院认定,应以《立据书》为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立据书》与《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院对此分析认为:一、2001年9月27日,招某2、薛某、招某1、伍某签订《立据书》,约定:“本人招某2、薛某,将天河区xx村西街四巷5号宅基地平房拆除后,由招某1和伍某夫妇出资承建,共建伍层框架结构一幢。建成后首二层由我夫妇使用,三、四、五层由招某1及伍某夫妇使用。我夫妇身故后,将整幢伍层楼产权转移给招某1及伍某夫妇……。”由上述内容可见,《立据书》是关于合建房屋的约定,招某2、薛某提供土地,招某1和伍某出资承建房屋,双方各负权利义务,属于双务合同。《立据书》是招某2、薛某、招某1、伍某经过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招某1、伍某已出资建设5号房屋并居住使用该房屋,故《立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曾某上诉提出,在《立据书》中招某2、薛某附义务地处分5号房屋,为附义务遗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故属无效遗嘱,对此本院认为,依前述分析,《立据书》中虽有继承内容,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合建房屋的约定,是一份双务合同而非一份单纯的遗嘱,在性质上类似于遗赠扶养协议(招某1和伍某出资建房供招某2、薛某居住,招某2、薛某身故后房屋产权归招某1及伍某),因此不应套用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而且,招某1和伍某已履行协议义务,将5号房屋拆旧建新并提供给招某2、薛某居住。因此,对曾某该节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010年3月24日招某2订立《遗嘱》:“本人招某2、薛某婚后无子女,从一九九一年认曾某为契女,十几年来一直由契女照顾生活起居,我们决定立此遗嘱。我们身故后将一栋房屋给契女曾某居住二十年期限后还给招某1……”。该《遗嘱》仅有招某2的签名,无薛某的签名或捺印,故实为招某2的个人遗嘱而非夫妻联合遗嘱。曾某上诉称《遗嘱》中的指印为薛某的指印,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关键是,《遗嘱》的内容与《立据书》相冲突,应以签订在前的《立据书》内容为准,因为按照《立据书》的有效约定—“身故后,将整幢伍层楼产权转移给招某1及伍某夫妇”,招某2在《遗嘱》中将房屋给曾某无偿居住二十年的承诺属于无效处分。因此,《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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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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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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