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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李琴  更新时间 : 2021-03-22  浏览量: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修改之前的相比,这次增加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此处的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客观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时,即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通俗来讲,修改之前要求已经发生重大事故,而修改之前只要求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入罪门槛更低。

因此,生产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以前的基础上再次提高要求,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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