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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备受国内外的关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涉及了这一问题。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标准为由主张不停止实施行为的法律问题较为典型。上述抗辩是否成立,取决于标准实施人的主观状态,即其对标准所涉专利的知悉程度,而该知悉程度则是由标准对专利信息的披露决定的,因此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专利信息披露背景下探究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进而确定是否判令停止标准实施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这仍属于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视角,并不涉及竞争法的问题。
鉴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较为复杂,《解释二》摒弃了此前大而全的起草思路,仅就各方面形成共识的典型问题予以明确,而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暂不涉及。特别是201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完善了专利信息披露程序,明确了国家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为保持与上述暂行规定的一致性,《解释二》仅规定推荐性标准及其明示所涉专利的情形。对于上述暂行规定未涉及的标准未披露的专利信息、强制性标准、国际标准等问题,将留给司法实践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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