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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对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在两者并非相同的情况下,审查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设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覆盖现有技术,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显而易见,构成同等技术。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较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是将现有技术与 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审查方式则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并不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中,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时应不予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与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亦无必然关联。因此,即使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与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但与现有技术有所差异的情况下,亦有可能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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