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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玛县强某与冯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石佳佳  更新时间 : 2021-02-27  浏览量:113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尼玛县的强某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在冯某承包的工地(尼玛县某镇某村公路二标段)务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冯某应于2020年7月支付强某工资共计16750元人民币。但2020年7月以后,强某多次向冯某索要工资,冯某均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了强某的请求。2020年7月底,强某在向冯某索要工资未果后,强行拿走了冯某的汽车钥匙,并于第二天到尼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随即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强某的部分工友的方式,详细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调查了解到,此纠纷中,冯某拖欠强某工资的情况属实。目前,强某的诉求是冯某立刻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以上情况,调解员认为解决此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冯某,并决定对冯某进行劝说。调解员随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与他们约定了当面调解的时间。

第二天,调解员与强某来到冯某承包的工地,与冯某进行了谈话。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冯某要求强某立即返还自己的汽车钥匙,强某要求冯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见此情况,调解员当即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并表示,今天双方见面的目的是调解纠纷,吵架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双方冷静下来,采取理性温和的方式解决此纠纷。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后,调解员询问了冯某拖欠工资的具体原因。冯某表示,项目款还未拨下来,自己无法把工资支付给强某。调解员随后从法理角度向冯某表明,其与强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其拖欠强某工资的行为涉嫌违法。冯某了解到其拒不支付工资将会承担严重后果后,态度不再强硬,并表示当天跟项目部沟通先支付强某10000元工资,剩余的6750元将等项目款全部拨下来后再结清。强某此时表示,自己与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工资结清日期,只接受冯某在调解当天结清工资。冯某表示,自己当天没有能力结清工资,且强某强行拿走自己的车钥匙给自己带来了很多不便。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僵持不下。

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先疏导了强某的消极情绪,并从情理上对强某进行劝说。调解员表示,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容易的地方。冯某也是为了生计从外地来到那曲工作,且暂时有困难,希望强某能给冯某一段缓和期。大家各退一步,事情才能更好解决,调解员也会尽力帮助强某拿到工资。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强某愿意退让一步,同意了冯某的工资支付方案。调解员此时又单独与冯某进行交谈,讲述了强某最近的困难状况,希望冯某积极与项目部等部门沟通,把项目款拨下来,把强某的工资付清,并表明强某也愿意给其一段时间处理项目款的问题。

冯某表示,强某愿意给他一段缓和期,那他也会尽快和项目部沟通好,把他的工资结清。

【调解结果】

经过尼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冯某于当日支付给强某人民币10000元整的工资;剩余的6750元于8月某日之前全部付清。

2.强某于当日归还冯某汽车钥匙。

调委会于2020年8月某日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工资的支付情况,得知冯某已将工资结清。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本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坦诚,运用了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共同商讨纠纷解决方案。在面对双方当事人诉求差距较大、调解陷入僵局之时,调解员分析利害,灵活变通,打破僵局。最后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委会作为调解的第三方,既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从情理上理解双方的难处。调解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矛盾纠纷,一定要从纠纷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洞察纠纷焦点,灵活地解决矛盾,使调解结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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