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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赠与“小三”财产,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可追回财产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21-02-23  浏览量:732

婚姻关系期间,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该赠与行为无效,而且应当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产可要求全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离婚或法律规定的可分割情形下,才会区分各自的份额。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从道德层面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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