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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女方拒绝男方探视孩子将会被拘留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21-01-16  浏览量:507

一、关键词

探望权纠纷,女方拒绝探视,探望方式和时间

二、裁判要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案情简介

耿先生与权女士于201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日婚生一女耿某。2015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耿某由权女士直接抚养,随权女士生活,耿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耿先生可随时探望耿某。后耿先生、权女士因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次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后,耿先生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的上午8时将耿某自权女士处接走探望,当日下午18时将耿某送回权女士处,权女士予以协助。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因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后孩子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男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合法有据。实践中,很多女方咨询如何才能拒绝男方探视孩子?只有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况下,女方才有权拒绝男方探视,至于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肯定是男方出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出现暴力殴打、虐待孩子情况,女方可以拒绝男方探视,并有权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的请求。

律师提示:本篇判例及法律主要适用父母探望孩子情况,实践中案件情况不同最后结果也不同,建议作为孩子父母保持理智,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作出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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