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的争议
作者:李琴 更新时间 : 2021-01-13 浏览量:1171
B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与A公司股东徐某签订股权转让书,约定徐某转让A公司的部分股权给B公司。同月22日,B公司出资15万元并由徐某领取。B公司却未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徐某及A公司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多次要求返还钱款未果,请求A公司和A公司股东徐某连带返还15万元及利息29250元。
法庭上,徐某和A公司均否认,称徐某与B公司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B公司的主体不适格,认为徐某在B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付款凭证上签字系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当时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曾某,而非徐某。
法院认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主体可以为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根据证据看,股权转让书系由徐某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等人签订,与B公司无涉。尽管麦某身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也在订立协议后曾支付A公司15万元,但这毕竟与合同中约定的麦某应当支付30万元有区别。B公司就此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主体是B公司缺乏依据,遂一审判决B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