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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

作者:李琴  更新时间 : 2021-01-12  浏览量:339

社会上很多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了解,误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随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西湖龙井协会确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并负责‘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用来加强西湖龙井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玮某茶行印有“西湖龙井”、“西湖龍井”等字样的包装袋、礼盒、茶叶罐、包装纸等与西湖龙井协会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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