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郭世斌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5-3885-0277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洛阳律师 > 洛龙区律师 > 郭世斌律师 > 律师文集

公司法律顾问-股东六年后确认股东会增资决议不成立?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20-12-03  浏览量:425

一、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签名

二、裁判要旨

公司未召开会议,股东会决议并非股东本人签名的,股东也未授权他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三、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4日,A公司成立,股东分别为赵先生和王先生,注册资本50万,二人分别出资25万。

2014年8月1日,A公司作出章程章程修正案,主要内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200万,赵先生出资1100万(实际出资认购1075万),王先生出资1100万(实际出资认购1075万)”同日,A公司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王先生并未在股东会决议签字,赵先生代王先生签字,工商局根据A公司申请,核准A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增加2200万。

2020年6月8日,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4年8月1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关于2014年8月1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五、律师点评

洛阳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认为公司未召开决议,且决议内容并非股东本人签字确认,也未授权他人签字确认,判决A公司2014年8月1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合法有效。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裁判文书网看到该篇判决书,有以下几个疑问,为什么股东会在六年后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有没有非法目的呢?是否涉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怎么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作为法院如何识别股东之间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呢?

很多人疑问,王先生作为股东只是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怎么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呢?因为公司增资后,股东未实际出资的,应当在应出资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增资决议被确认不成立后,股东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就不需要再出资,也不需要在应出资范围承担责任。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以上内容由郭世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世斌律师咨询。

郭世斌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手  机:155-3885-027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