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白云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诉讼律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289

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律师解答:由法院根据案情判定,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因公司的价值权益在短时间内发生重大减损,故法院认为股东有合理利用查阅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判决书节选:

关于金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目的是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只有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在金某公司提供君某公司《资产评估汇总表》及《金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明细表》的情况下,能够初步证明君某公司价值权益在短时间内发生重大减损,金某公司更有必要和合理理由通过查阅会计凭证的方式,了解君某公司具体的运营情况。此外,《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金某公司有权查阅的会计凭证依法应当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金某公司在请求中要求查阅的其他资料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利各方当事人,并尽可能减少查阅行为对君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本院确认君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将相关资料置备于其公司住所地,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配合金某公司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判决:被告广州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司2007817日至2020622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置备于其公司供原告广州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查阅。上述资料,由原告广州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君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至该公司住所地进行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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