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儿媳建宅基地房写公公名字,拆迁了能分补偿款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量:279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分安置房,如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则在已离婚的情况下,可起诉支付部分补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媳用公公的宅基地建厂房,建好后写公公名字,后该房拆迁,公公独占安置房与补偿款。儿媳起诉要求确认补偿款归自己,最终因出资建房的证据不足,且仍处婚姻期间,不具有分割前提而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郑某主张其基于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建造行为而享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并提交了其手写的2013225日至20131027日的支出明细表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财产分配协议书拟证明其出资150万元建房。首先,支付明细表中无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亦无相应的流水予以佐证,且吴某添、吴某明对支出明细表均不予确认;其次,郑某所主张的建房时间2013,与经过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迳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迳头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无证声明》中所载的建房时间2010年不一致;再次,财产分配协议书的内容并未涉及案涉房屋的出资建造情况;最后,郑某未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吴某添、吴某明对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均不予确认。综上,郑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出资建房。

同时,即便郑某能证明其与吴某添确实于2013年出资150万元建造案涉房屋,基于该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所取得的物权及转化而来的财产性权益亦属于其与吴某添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所有性质为共同共有,共有的基础为夫妻关系,其产生的根据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的负担,组织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有人,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郑某与吴某添于2007125日登记结婚,目前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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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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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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