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的安置房分割纠纷中,需要追加继承人的子女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处理继承纠纷,法院会在判决书里写明某已去世共有人的继承人共占多少份额。如该继承人直接还需要分割,需另案起诉继承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4兄弟之间打安置房分割官司,其中一个兄弟已经去世,法院便列明其继承人享有多少份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1、梁2、梁3与梁4是荔湾区×坊×号和荔湾区×坊×号两套房屋的共有权人。由于两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东某联合社拆除,且东某联合社已明确以×路×号1601房、1706房、1806房、6楼07房、7楼07房、28楼05房等六套房屋予四人作为回迁安置产权补偿,因此上述六套房屋的权利义务应由梁1、梁2、梁3、梁4四人共同享有承担。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情况,梁1、梁2、梁3请求按照1601房归梁4所有;1706房归梁1和梁2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1806房归梁4和梁3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6楼07房归梁3所有;7楼07房归梁1所有;28楼05房归梁2所有的方式分配,不仅没有减损各房屋的价值,且方便各权利人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事实上梁4的女儿梁某婷亦已接管并使用了1601房,因此梁1、梁2、梁3的分配意见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作为回迁安置产权的六套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目前不能处分其所有权,法院仅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归属。梁4已死亡,分得的财产应由其继承人取得。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对于梁4的继承问题法院不予处理,权利人可另案解决。遂判决:
一、1602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梁4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承担。
二、1703房的权利和义务,由梁1和梁2共同享有和承担,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三、1803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梁3及梁4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承担。其中梁3占二分之一份额,梁4的继承人占二分之一份额。
四、6楼07房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梁3享有和承担。
五、7楼07房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梁1享有和承担。
六、8楼05房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梁2享有和承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