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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用老人资格出资购买的单位福利房属于谁的财产

作者:田凤华  更新时间 : 2020-10-29  浏览量:2844

1、利用老人单位福利,以老人名义购买单位福利房,取得全部产权,并以老人名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但购买该房屋时,确实证实是由子女实际出资,且交房后出资子女与老人实际共同生活,老人未去世,房屋将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但关于房屋出资,应包括货币出资及老人因工人身份享受的工龄折扣两部分,按比例予以分割。(案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2951号判决)

2、即便房产是老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于一方老人名下,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公示公信力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权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但当事人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主张其享有相应的房产份额。在继承案件遗产分割时,如果子女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为其所有,法院一般认定该房产系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果共同所有能够分出各自所占比例,按照比例共同所有。如果不能分出各自比例,一般按照共同平均所有。如果老人全部去世,法院会考量将房屋判归实际出资并居住的子女所有,但该子女应对其他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以货币形式补偿。(案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1318号判决)

3、但当实际出资购房子女仅有付款行为,而不能提供家庭成员之间关于购房出资后享有部分产权的约定,或不能证明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存在借名登记买房的约定时,法院会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依据,认定支付行为不构成取得房屋产权的依据,最终判决涉案房产为老人财产,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转为遗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形下,由各继承人法定继承。(案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民初2118号判决书)

     4、在老人去世后,即便涉案房屋认定为老人遗产,但关于房屋份额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无遗嘱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并分割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在计算房屋折价补偿款时,会综合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房屋贡献大小、履行赡养义务情况,以及共同居住利益等事实,在判决房屋继承份额时,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予以多分,或确定更多的折价补偿数额。(案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40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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