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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回避

作者:周新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0-10 17:02 浏览量:2008

一、侦查人员回避:

(一)回避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6)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7)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8)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二)提出主体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提出回避申请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决定主体与期限

1)决定主体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决定期限

公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四)救济方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后果

1)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即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检察人员回避

(一)回避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6)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无兜底条款)

(二)提出主体

1)检察长、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提出回避申请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决定主体与期限

1)决定主体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副检察长主持)

2)未做决定期限的明确规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四)救济方式

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后果
1)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注意: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由检察长决定。

三、审判人员的回避

(一)回避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6)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8)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9)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11)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特别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二)提出主体

1)审判人员、院长自行申请回避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4)有回避情形未自行回避也未申请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回避

(三)决定主体与期限

1)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副院长主持)

2)未做决定期限的明确规定

不属于回避情形的(1)-(6),法庭可当庭驳回

(四)救济方式

不属于回避情形的(1)-(6),法庭可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其余情形可申请复议一次。
(五)未规定回避决定对审判工作有效与否,原因是一旦回避,审判程序是需要重新进行的。

注: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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