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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适用

作者:周新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0-10 16:50 浏览量:3524

2014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决定》并授权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量刑规范已较明确,具备速裁条件。2014年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配套的刑事速裁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为了更加清晰的区分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本人将简易、速裁程序的法律法规予以梳理,对简易、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庭审程序、程序转化等进行了详细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不得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庭审简化

1)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5)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四)程序转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五)审理期限

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当庭宣判。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二)不得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庭审简化

1)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
2)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5)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四)程序转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五)审理期限

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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