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买卖不破租赁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8-25 浏览量:1366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环境保护
涉外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