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债权人的撤销权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8-18 浏览量:1396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三)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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