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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法条链接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8-13  浏览量:142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是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的过程中,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是已经进入一种特别的关系中,双方都负有协助、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二是一方因为过错违反了忠实、通知等先合同义务;三是给对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及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包含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合同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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