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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律师为你解读刑法罪名之二《寻衅滋事罪》

作者:周新宇 来源:周新宇律师 更新日期:2020-08-03 14:24 浏览量:2253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该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且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分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罪是1997年刑法做出的规定,如果追溯的话,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增加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从审判实践来看,该罪名名多发于黑恶势力或拉帮结伙违法犯罪案件中,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安全,更扰乱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已经进行了细化,具体需要结合《刑法》规定具体来看: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

三、罪与非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详细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量刑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周新宇律师郑重提醒:

1、除了上述行为,日常生活中的经常发生的上访、酒后闹事、领里纠纷、物业服务等都有可能引发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相关权利纠纷无法及时解决,还应当依法维权,且不要采取聚众结伙、拉横幅、哭闹等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生活秩序、生产经营的过激方式、非法方式维权,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如果自己的亲朋好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应当尽早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找关系、托熟人”都不是正道,如果律师瞎承诺、表关系,请远离,委托律师正确姿势应该是去办公室面谈,看一下律师其他案子的阅卷笔录、辩护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阅卷笔录、辩护意见是律师工作的结晶,如果连这都没有,且不说能力如何,最起码不是一个敬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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