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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抗执行,将80万豪车作价1万元出售,法院出手了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0-07-23  浏览量:665

近日,一男子为了规避财产

被法院执行干警查到,

居然将80万的小汽车作为1万元卖给其侄子!

男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法院网上通缉

来看看这个案子!



事件经过

2014年3月18日,朱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时,朱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借款方按逾期利息及手续费的50%比例支付违约金。


2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朱某支付借款300万元,朱某向王某出具书面《借款收据》。同时罗某、杜某、胡某、某食品公司、某投资担保公司分别出具书面的个人(公司)担保承诺书,承诺为朱某向王某借款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后,朱某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朱某和其他担保人催讨借款本息,朱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偿还借款本息,各担保人仅承诺督促朱某积极还款,未履行担保义务。王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朱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00万人民币、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罗某、杜某、胡某、某食品公司、某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



朱某及其他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罗某名下有台价值约80万的小汽车,承办法官要求罗某申报个人财产,在此期间,罗某却将80万的小汽车作为1万元卖给其侄子。因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云溪法院网上通缉,罗某归案后,立即主动支付了215万元,并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撤销了对罗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行为不仅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还助长了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入刑,无疑是为惩治教育“失信行为”注入一股强心剂,以刑事责任约束,以牢狱惩戒矫治,让每一位“失信被执行人”三思而后行,为自己所言所行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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