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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镇江某塑电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广东某管道制品公司仅以对比文件1的圆柱形凸起上缺少螺栓孔而认定其不是法兰垫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但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该圆柱形凸起其实际是起到法兰的作用的,原审判决关于从对比文件1中的主视图来看,只管两端的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法兰或者其他管道连接部件的认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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