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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06-15 11:42  浏览量:1290

    摘要:无论是夫妻还是单身人士其实要想领养小孩,就必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不具有领养的资格,自然最终也是不能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那么,哪些小孩可以被领养呢?

  作为领养人在实际领养孩子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就包括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如果是夫妻的话要求双方都要达到这个年龄要求;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无论是夫妻还是单身人士其实要想领养小孩,就必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不具有领养的资格,自然最终也是不能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而作为被领养的小孩,其实《收养法》中也有条件方面的要求,而这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领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领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领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领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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