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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早做的重要性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0-06-10 17:42  浏览量:1307

在给付金钱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懂得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即使得到胜诉,在被执行人财产经多次查封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债权人的诉讼保全措施能起到多大的作用,采取保全的时间先后顺序对执行财产的最终分配会产生什么样影响是很多人并不了解的。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梳理我国有关财产保全和执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出的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法院现通常做法是:(1)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它组织,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及也不论保全/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并按债权额的比例清偿(参与分配制度);(2)而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而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经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对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就走执行程序分配债权。具体操作方式就是: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如果不走破产程序,而是走执行程序的话,普通债权只能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而不能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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