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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10天即遭解雇!只因谎报这个数字

来源:山东高法  更新时间:2020-06-08 10:26  浏览量:733

入职10天即遭解雇!只因谎报这个数字

来源:工人日报

山东高法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员工存在隐瞒工作经历的情况,在员工入职10天后将其解雇,由此引发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

该案经过一裁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员工隐瞒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入职10天遭解雇

2018716日,杨某经过猎头推荐、单位面试等环节,成功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客服部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基本工资13000/月。入职当天,杨某还签署了某公司《产品经理岗位说明书》(以下简称岗位说明书),确认已阅读并知晓该岗位工作内容及录用条件。然而,入职才第10天,人事经理就通知杨某面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你是否对公司隐瞒了重要信息?”人事经理对杨某说,“你曾告知在朋友公司有2年互联网工作经历,但这与你的就业证不符。实际上,你的互联网从业经历未达3年,还隐瞒了另3段短期就业经历,是吗?”杨某答称:“我没说过朋友公司是做互联网的。我的互联网从业经历是未满3年,但是你们从未告知我岗位有这个年限要求。”人事经理指出,公司在发布产品经理招聘信息时,原本是要求5年互联网工作经历。面试时杨某说有3年互联网从业经历,但公司认为杨某其他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因此便降低了年限要求,在岗位说明书中亦做了相应调整。说明书上,杨某也签名确认过。对此,杨某解释:“难道我签了名就代表我有3年经历吗?说明书内容那么多,我没有细看。”“公司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说。随后,某公司向杨某发出电子邮件,告知因杨某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于2018726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一裁二审断是非

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杨某感到不满,遂于20188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20187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某公司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 并支付杨某201881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某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某公司无需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杨某20188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杨某认为,某公司在面试过程中未提及需要具备3年或5年互联网工作经历。其向某公司提交了记载其工作履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隐瞒履历有违诚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中明确载明,杨某所从事岗位需“有过至少3年互联网公司经历”。杨某认为,某公司从未向其告知该岗位录用条件,然经核实杨某手机内与猎头的微信聊天记录,猎头在向杨某传达某公司岗位需求时,已明确提及需至少5年的互联网经历。杨某亦明确回复不符合该要求。“由此可见,杨某显然知晓某公司对该岗位所需互联网工作经历存在一定的要求。”法院指出。此外,杨某主张,某公司明知或应知其并不符合原录用条件而仍然对其予以录用,故该公司再以该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违诚信。经查,根据岗位说明书等在案证据,可以显示双方在初步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况下,某公司虽调整了5年经历的条件,但仍将在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相关年限纳入对杨某的履历要求,而杨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公司实际对其无上述履历要求。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佳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在招聘时已经对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而杨某隐瞒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某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叶佳说。叶佳表示,试用期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间,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二是录用条件应告知劳动者或进行公示;三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四是解除权的行使时间不能超过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于试用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可主张劳动关系的恢复或赔偿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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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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