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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某、陈某诉翟某专利权纠纷案,权利人对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是这项技术方案已经完成的标志之一。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关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则只能以专利申请日作为推定该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的依据。
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不能确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早于专利申请日,否则只能以专利申请日为技术方案完成时间,专利申请日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和证明作用,如此方能平等维护发明专利相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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