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姣律师亲办案例
我和老婆结婚领了证并且育有儿女,为什么突然被宣告婚姻无效了?
来源:高丽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量:90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太初字第54号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非婚生女杨语诺判归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0月在外务工时相识,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毛某某未到法定婚龄,遂冒用同镇王某的公民身份号码,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起名杨某甲。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以致夫妻关系不和,感情逐渐淡薄,加之原告毛某某至今仍未到法定婚龄,原告毛某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其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登记结婚时,原告毛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毛某某冒用他人公民身份号码,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了结婚登记,且原告毛某某至今仍未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尚未消失,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院应依法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本院应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情形之一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已经冒用别人的身份骗取了结婚证,但是是不受法律承认的。其次,虽然当事人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育有儿女,但是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的。第三,当事人起诉的时候仍然未到达法定婚龄,仍然不符合法定结婚的要件。综上,当事人的婚姻仍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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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丽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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