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205

律师解答: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z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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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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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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