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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20-03-18  浏览量:460

优先股法律问题探析

一、优先股概述

(一)优先股定义

根据2013113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4、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二、优先股的发行

(一)发行人范围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定义。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三、常见导致优先股权约定无效的情形

(一)违反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原则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如优先权在设定时包含了所有的股东权利,没有放弃或让渡部分权利,该设定行为虽然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进行,但是,该优先权的设定可能会被认为违反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原则而被认定无效。

(二)非适格发行人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既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因不符合发行人条件,会导致依法不能享有优先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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