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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方式一般情况下线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但并未绝对排查其他修改方式。
如果仅以不符合修改方式的要求而不允许其他方式的修改,那么对修改的限制纯粹成为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缺乏合理性。况且《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满足相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方式一般限于前三种,并未绝对排除其他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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