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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时期理解“不可抗力”因素
来源:张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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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受到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及个人都面临着各种困难,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层面,我们想到了“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最直接的问题是新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符合不可抗力的特点。

那么,实务中特别是现阶段应当如何看待疫情对合同关系的影响呢?结合以往的经验,笔者认为,实务中应当结合两个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在合同关系中,各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明确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处置情况甚至明确类似疫情的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合同对相应情况进行了明确,那么,应当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并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确,那么合同各方对该情形是否应作为不可抗力进行处理将较大可能发生争议。此时,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结合民事法律其他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可参照疫情对合同不能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爆发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而这种情况,因法律未有具体指引,合同中也未有明确约定,应重点关注取证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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