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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机关在行政拆迁裁决过程中应审查的事项
来源:刘道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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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在行政拆迁裁决过程中应审查的事项
一、申请阶段。要审查拆迁人所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一式二份缺少)、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缺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缺少)、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本案中拆迁安置方案不具体,应补充相关证明,即证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多长过渡期间提供的产权清晰的周转用房如购房协议或已支付租金的租房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过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补偿应提供房屋建成前的周转安置用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协商记录)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材料(缺少,应提供小溪塔街办对本案相关会议纪要等),要强调的是,需提供拆迁办、拆迁人与存款银行的三方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协议(缺少)。
本案尚处于申请阶段。
二、审查受理阶段。只有一户不需要裁决听证,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若能按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即可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三、裁决审理阶段。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对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在审理过程中,若被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直接委托宜昌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裁决应以专家委员会的估价结果为准。裁决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在受理后30天内作出。
在裁决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基本情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日期、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四、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若本案需要行政强制执行,则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由裁决机关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听证,还应缴请其他部门人员及具有社会会信力的人员参加。若被拆迁人拒绝的,可以组织调查会。
(二经过听证或调查后,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向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安置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拒绝接受领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向公证机关的提存证明。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证明材料。听证会或调查会会议记录。
(三)由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在区人民政府根椐房屋拆迁办的申请,在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后,仍拒然拒绝履行的作出强拆迁的决定。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其他应注意事项在行政强制执行时详细解释。刘道炎,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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